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京工商石异列字(2015)163号
登记状态:存续 列入日期:2015-03-23 列入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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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因未按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本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2015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