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京工商海异列字(2017)54号
列入日期:2017-01-09 列入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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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本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2017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