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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文书类型

(2025)粤0111民初12692号

裁判日期:2025-04-07  文书类型:文书类型  案件类型:案件类型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2021年8月23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广州越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5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4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26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同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433、435号六层603房B834室,变更注册地址4次,列入经营异常1次,法定代表人:李红,股东:李红,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服装服饰零售;自动售货机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电子产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百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趣哪儿”第59412744号第10类性玩具商品商标,但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趣哪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明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
  法定代表人:肖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明宇与被告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费用l0880元。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8日,原告经由抖音平台了解到被告所经营公司提供货源产品以及开店(美团、拼多多)服务,后于2023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办理合作前被告公司人员存在夸大事实虚假宣传以及诱导消费,多次许诺跟他们合作之后店铺的预估效果,并以大额收入诱导原告支付费用签订协议。现已与被告合作至今,原告所属店铺目前没有达到预估效果且未达到盈利状态,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后,原告也发现被告前期宣传与所提供的实际服务相比,存在大量夸大效果和隐瞒信息等诱导行为,致使原告因受到不真实宣传信息误导而与被告成立合同关系,实际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实现,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沟通协商退款之事,双方无法友好协商处理。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诱导消费夸大效果虚假宣传等行为,导致原告蒙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且在后续协商解决过程中没有积极处理问题,而是一味逃避,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支付的款项。故此,原告特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被答辩人于2023年12月18日与答辩人签订网络合作协议(高级版),协议约定由答辩人提供入驻美团、拼多多等平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运营支持,由被答辩人自行管理其网络店铺,双方均为独立经营主体,对自身的经营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协议签订之后我司运营和技术人员在第一时间给被答辩人提供了平台入驻,店铺装修和产品上传等合同约定的工作,交付了可以正常营业的网络店铺。在其后的运营过程之中,答辩人也一直有在给被答辩人提供指导,严格履行了协议,被答辩人所说实际合同目的没有实现与答辩人无关。至于被答辩人所说夸大事实虚假宣传和诱导消费更是无从说起,答辩人的业务人员只是分享了几个做得好的合作商案例,从没有诱导和强迫被答辩人签署合作协议。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答辩人一直在积极的履行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请法院查明真相,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一张《线上网店合作系列方案》,方案载明高级版本的合作系列保证金为10880元,信誉度扶持为扶持1个皇冠,数据分析每月5次等。后续,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宣传:“我们公司这边给到您店铺信誉等级扶持到1个皇冠,1个皇冠对应就是10001单,也是在半年内扶持到位的。”

2023年12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网络合作服务协议》,协议约定:1.2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经营主体,对自身的经营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建立合作后,乙方将获得销售甲方所供应全系列产品的授权,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经营销售行为,并独立完全享受销售的全部利润。4.1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880元。5.1.1增值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入驻平台,包括:手机淘宝、PC淘宝、拼多多技术服务、小程序(含:店铺装修、产品上传、线上视频语音教学及系列课程、客服在线服务、打包发货、日常咨询指导,产品更新)但不含货款运费和平台入住押金等资质代办费;5.1.2提供美团或饿了么二选一技术扶持等。6.12甲方扶持乙方6个月内淘宝店铺到一个皇冠;6.13以上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在不损失乙方的利益,符合市场行情及行业运营标准前提下,均需乙方全力配合店铺的日常管理及运营,按照甲方的标准经营执行。如因乙方不配合,导致店铺未开通、未营业、或经营不佳等情况发生,甲方无需承担责任,且保证金不予退还。7.1乙方自行管理其网络店铺,完全享受独立的销售利润,甲乙双方不存在上下级关系。13.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完全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13.2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协议或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协议约定保证金30%的违约金,对守约方超出保证金部分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合同款项10880元,被告根据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了一个营业执照,并指导原告在美团、拼多多开设店铺销售产品,为原告提供了货源及一件代发的服务,同时给予了相应的平台技术服务支持、小程序,具体服务与涉案合同5.1.1约定的服务基本一致。

原告称涉案店铺的营业额一年仅有1000元左右,对此被告并未提出异议。

原告明确主张退款的原因是:1.涉案店铺营业额一年仅有1000元左右,未达到被告承诺的皇冠级别;2.被告承诺的每月数据分析5次,均不会主动履行,需要原告主动联系后才进行分析。对此,被告回应涉案合同第6.12条约定的是扶持到一个皇冠,不是保证,且该条明确需要原告全力配合店铺日常管理及运营,按照被告的标准严格执行,如因被告不配合导致店铺未开通、未营业或经营不佳等情况发生,被告无需承担责任。被告还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原、被告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应对自身经营行为负责。

以上事实,有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原告与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被告在前期宣传、涉案合同内容中均承诺半年扶持原告店铺至皇冠级别(即10001单销售量),现店铺销售额全年仅有1000元左右,远远未到前期宣传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致使原告仍存在亏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抗辩涉案店铺未达到皇冠级别是因为原告不配合被告的店铺日常管理及运营,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并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合同服务费,本院依法解除涉案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同服务费。关于退还的金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已经提供相应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行为性质,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退还原告的合同服务费为8000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明宇退还合同服务费8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明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未履行的当事人应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规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规避、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审 判 员  温翠茗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廖燕珊
书 记 员  萧敏玲

  • 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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