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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1民初27211号

裁判日期:2024-01-3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越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3人,官司案件9起,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沙公路88号1号楼13A02铺,法定代表人:肖海波,股东:肖海波、易晓芬、刘泽、肖小林,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品销售;玩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趣哪儿”第59412744号第10类性玩具商品商标,但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趣哪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湖北君易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婴鹉洲长江大桥以南、梅花园小区以西山河江景阁2栋1单元1-2层(5)、(6)号企多多孵化器A047号。
  法定代表人:杜旻德。

被告: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石沙路88号石井国际1号楼13A02。
  法定代表人:肖海波。

原告湖北君易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君易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君易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2023年4月11日和被告签订的《网络合作协议中级版》合作合同;2、请求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的费用5880元;3、退回原告升级合同的费用5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被告签订的《网络合作协议中级版》合作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被告至今未能按照宣传约定提供服务且相关服务在运营上缺乏支持且沟通后均不能满足支持。以下承诺及服务内容均没有实现:1、宣传上提供400多款爆品,而实际上拼多多上提供的产品为82款,淘宝上只有152款,数量严重不足。2、承诺的零利润产品,无。3、推广方案,无。4、宣传上的产品更新每月最低30款,无。5、产品SKU数,无。6、数据分析,无。7、信誉度扶持,无。8、售后无忧的承诺也是摆设,回答不及时等。9、授权证书及活动赠品,无。以上宣传资料及服务内容至今没有实现。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已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侵害了湖北君易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法权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网络合作服务协议》,大致约定,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经营主体,对自身的经营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建立合作后,乙方将获得销售甲方所供应全系列产品的授权,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经营销售行为,并独立完全享受销售的全部利润。

本协议分为总则、服务条款、通用条款三部分。甲方具有独立特色的并能为甲方带来商业利益的营运和促销方案、教育培训资料等为甲方独有知识产权的内部资料除甲方授权乙方用于其本协议约定的网络店铺使用外,乙方不得以任意方式披露予任意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即刻停止使用或部分使用上述资料。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证金5880元,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协议期壹年内凡乙方从甲方有出货下单的,次年可提前15天办理协议免费续约,如乙方没有办理续约则协议自动解除。合作级别:趣哪儿合作套餐中级版。提供入驻平台,包括:手机淘宝、PC淘宝、拼多多商家技术服务(含:店铺装修、产品上传、线上视频语音教学及系列课程、客服在线服务、打包发货、日常咨询指导,产品更新)但不含货款和运费;提供一件代发货服务;提供仓库货架图片及打包图片用于代理商实力宣传;提供微信朋友圈分享素材;提供趣哪儿品牌电子授权;网店客服:开通机器人客服,开店无需24小时在电脑旁,防止订单流失。协议签署日起终身累计发货满8万元(快递费除外)全额返还实收保证金;乙方为甲方每推荐一家本地合作商并与甲方成功达成合作协议,即返还30%保证金,直至返还100%保证金为止。

乙方须严格遵守协议,因甲方提供的服务具有不可回收性,所以保证金除通过奖励制度返还外,不予其他任何形式返还;甲方依据乙方选择的不同套餐,提供对应套餐内的相关服务内容。甲方按乙方订单要求提供一件代发服务,代发货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免费赠送乙方价值4000元的活动礼品作为开业支持(活动礼品仅用于作为赠品附送给客户,乙方不得私自留存);甲方扶持乙方6个月内淘宝店铺到5颗钻(5000单)。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完全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协议或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协议约定保证金30%的违约金,对守约方超出保证金部分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守约方为甲方,则无需退还保证金;若守约方为乙方,则甲方需退还所有保证金。

原告提交的趣哪儿线上网点合作系列方案内容显示:中级版本:保证金5880元;入住平台,淘宝PC端+淘宝手机端+拼多多商家端(双主流电商平台);授权证书:趣哪儿品牌授权书(二级);活动赠品:价值4000元活动礼品、爆款400利润产品400、推广方案:双平台推广方案、双平台活动运营方案、引流方法;产品更新:每月最低30款行业最新产品、保证产品不过时;产品SKU数:5000+款(覆盖99%市面品牌);数据分析:每月2次;信誉度扶持:扶持5颗钻;售后无忧:反馈问题24小时内没回复,48小时内没解决,符合条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核实成功,一次奖励100元(客户监督);终身累计发货8万保证金返还至100%。

原告向本院提交账单详情、转账记录、收据(两张,第一张显示被告于2023年4月12日收取原告保证金5880元;第二张显示被告于2023年4月13日收取原告中级版升高级版补保证金5000元),拟证实向被告支付5880元、5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认为对方系被告工作人员),拟证实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

另查,原告于2023年10月8日具状至本院,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被告于2023年12月26日予以拒收。

以上事实,有《网络合作服务协议》、趣哪儿线上网点合作系列方案、账单详情、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未应诉答辩,视为自身权利的放弃,原告为佐证其诉求,提交了《网络合作服务协议》、线上网点合作系列方案、账单详情、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具有相应的证明力,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提出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原告举证所反映之事实可知,被告没有按照依约履行其应有合同之责,实属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服务费1088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实际上2023年12月26日即送达被告,被告未就此提出异议,故涉案《网络合作服务协议》于2023年12月26日解除。

关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原告并未就此说明具体金额及佐证已实际产生相应支出。据此,本院驳回原告相应诉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北君易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合作服务协议》于2023年12月26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湖北君易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10880元;
  三、驳回湖北君易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趣哪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径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麦瑞林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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