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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1民初12369号

裁判日期:2020-07-2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4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村细彭岭路10号汇龙国际电商产业园A3603室,法定代表人:邬海青,股东:杨锐、邬海青,经营范围为:五金产品批发;编制、缝纫日用品批发;消毒用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陶瓷、玻璃器皿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电子产品批发;机械配件批发;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包装专用设备销售;消防设备、器材的批发;充电桩销售;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办公设备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批发;办公设备耗材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贵金属及其制品批发(不含许可类商品);包装材料的销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贸易代理;电工金具的销售;电工器材的批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电气设备批发;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鑫冠”第35721279号第8类切削工具(手工具)商品商标,但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鑫冠”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黄伟,男,××××年××月××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靖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力,广西广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村细彭岭路10号汇龙国际电商产业园A3603室。
  法定代表人:邬海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三军,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晓琳,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黄伟与被告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40438.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6日,被告的职员找到原告推销其公司生产的建材产品,声称在广西××市有很大的市场,并且可让原告在广西××市地区作为该公司产品的市级经销商,启动资金只需要5.8万元就可以创业,承诺该笔费用在合作期间会一分不少地分批次返还给原告,而且首次合作即可免费获得价值1.6万元的产品样品及服务。另外还可以获得2万元的店面装修补贴和3万元的店面租金补贴。在该职员的利诱下,原告表示有意愿合作一年,该职员即让原告签订了《申请预留名额协议》,原告当即支付了18000元作为定金。2019年3月7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40000元货款定金。此后没多久,原告补签了被告邮寄来的《经销商销售合同书》。2019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确定了经销商销售合作之后,被告赠送了一批货物价值16015.7元作为产品样品,而2万元的店面装修补贴和3万元的店面租金补贴,被告则迟迟没有兑现,直至合同期满了也一直没有履行承诺。2019年4月20日,原告才真正进了第一批货,该批货物金额为17010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5464元,另外1546元从之前已经支付的货款定金5.8万元中扣除。此时原告才恍然大悟,原来被告所说的5.8万元货款定金会在合作期间一分不少地分批次返还是按照每一次进货金额的10%来返还,即原告若要回5.8万元的货款定金,就必须在被告处进货总额58万元,然而,原告不可能在一年之内从被告处那里进那么多货。由于被告一直不履行合同约定,没有向原告支付店面装修补贴和店面租金补贴,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开展销售工作,至今两批货物价值33025.7元也迟迟销售不出去。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了73464元货款,而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货值只有33025.7元,现合同期满,剩余的货款被告没有任何理由据为己有,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货款40438.3元。被告收款后对原告置之不理,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则电话拒接、微信拉黑,原告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告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合同签订的事实过程。2019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申请预留名额协议》,原告支付了18000元预留定金。2019年3月7日,双方签订了《经销商销售合同书》及《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合作政策》,原告支付了40000元货款定金。至此,原告共支付了58000元货款定金。二、关于返还机制和合作政策的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经销商销售合同书》及《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合作政策》,被告成为原告在广西××××(县)的经销商,被告后期进货时,原告按经销商级别供货。根据合同第七章7-1约定,原告应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支付货款定金58000元,该定金作为取得上述资格之对价(包括:乙方取得的区域销售权益,甲方产品开发与货品支持,奖励政策及指导服务,开业赠品、VI系统等知识产权权益;甲方市场扶持及品牌推广费用等)。根据合同第七章7-2约定,被告根据原告相对应的合作级别首批免费按供货价赠送16000元整的产品样品及服务,用于启动当地市场推广使用。原告支付的58000元货款定金,按照后期进货双方约定确认的政策,依次分批全额返还。根据合同3-1条的返还机制、3-2条的奖励机制和《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合作政策》经销商合作政策中的返还方式之约定,“除首批赠送产品款外,销售商后期进货按进货量10%比例分批配送返还货品,每累计进货量达10万元返还1万元。直至货款定金、店面装修补贴、店面租金补贴全部返完为止。”三、被告有按合同履行义务,并未违约。原告在2019年2月26日和3月7日完成支付58000元货款定金后,被告在2019年3月7日向原告免费赠送了首批价值为16015.7元的货物,并赠送了6个货架。2019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下单进货15464元货物,并同意原告对该批15464元进货款的10%返利,以交付价值1546元货品作为返利方式。于是被告向原告交付了17010元(15464+1546)的货物,原告实际只支付15464元货款。四、根据合同3-1条、8-1-3条、8-4条之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二个月未进货且无任何书面情况说明的,被告可以不做告知合同自动解除。原告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约,续约免费。若原告停止补进货物或者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原告未能同被告达成续签合同的,货款定金的返还约定终止。五、被告一直有按合同履约,原告在起诉前从未向被告提过履约异议,被告不存在其起诉状声称的有电话拒接、微信拉黑的行为,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不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申请预留名额协议》,约定原告经营城市为广西百色,预留店面级别为经销商,预留定金18000元。协议备注:此定金为合同预付款。原告在预留合作商处签字,被告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

2019年3月7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经销商销售合同书》,其中约定:第三章:业绩奖励及返还机制。3-1返还机制:乙方取得鑫冠旗下系列产品销售权益,向甲方缴纳的货款定金根据双方约定为存储式货款定金仅以现金或货品的形式分批返还,约定返还方式为: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在甲方处累计进货达到人民币壹万元整,甲方返还乙方壹仟元整,直至乙方的货款定金返还即止。若乙方停止补进货物或者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乙方未能同甲方达成续签合同的,该项返还约定终止。3-2奖励机制:合同期内,乙方货款定金返完清零以后再重新开始累计,进货按照合作政策及合作级别的不同,分别按10%或12%返还店面装修补贴及店面租金补贴,直至全部返完为止。第七章:合作条件及市场运营支持。7-1首次合作条件: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取得2-1销售权益,需向甲方支付货款定金为(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元整(小写¥58000元整),作为取得上述资格之对价(包括:乙方取得的区域销售权益,甲方产品开发与货品支持,奖励政策及指导服务,开业赠品、VI系统等知识产权权益;甲方市场扶持及品牌推广费用等)此款作为乙方在合同区域内经营甲方相关产品的必要条件。7-2乙方取得销售本公司产品的经营资格,并享受相对应级别的进货价格及返利政策。为支持和促进乙方的业务拓展,甲方根据乙方相对应的合作级别首批免费按供货价赠送(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元整的产品样品及服务,用于启动当地市场推广使用。乙方货款定金按后期进货双方约定确认的政策依次分批全额返还,共计返还分批发货(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元整(小写¥58000元整)。本合同产品供货价均为不含税价格,如需要开具税票,所需交纳税金由乙方另行向甲方缴纳,销售产品的一切利润归乙方所有。7-3市场运营支持: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为支持乙方市场运营,甲方按公司规定向乙方提供店面装修补贴、租金补贴共计(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作为对乙方的市场运营支持等等。原告在乙方处签字,被告在甲方处签字。

根据《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合作政策》,其中载明:一、经销商合作政策。创业店货款定金58000元,分批返还配送发货58000元,首批免费赠送产品样品及服务16000元,店面装修补贴20000元,店面租金补贴30000元,货架赠送6个。返还方式除首批赠送产品款外,销售商后期进货按进货量10%比例分批配送返还货品,每累计进货量达100000元返还10000元。直至货款定金、装修补贴、店面租金补贴全部返完为止等等。原告在客户签字处签名。

2019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广西靖西市黄伟定金18000元。《收据》上加盖被告公司印章。2019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40000元。被告确认收到原告58000元的货款定金。

2019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赠送16015.7元样品。2019年4月20日,原告第一次从被告处进货17010元,被告返利1546元,原告实际支付15464元。

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系因为双方合作政策约定了装修补贴2万元、店面租金补贴3万元,但直至双方合作期限届满,被告仍未给付原告上述补贴。

以上事实,有《申请预留名额协议》、《经销商销售合同书》、《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合作政策》、《收据》、进货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销商销售合同书》等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经销商销售合同书》3-1返还机制明确约定返还方式为,原告在合同履行期内,在被告处累计进货达到人民币壹万元整,被告返还原告壹仟元整,直至原告的货款定金返还即止。3-2奖励机制亦明确在合同期内,原告货款定金返完清零以后再重新开始累计,进货按照合作政策及合作级别的不同,分别按10%或12%返还店面装修补贴及店面租金补贴,直至全部返完为止。《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合作政策》亦约定返还方式为,除首批赠送产品款外,销售商后期进货按进货量10%比例分批配送返还货品,每累计进货量达100000元返还10000元,直至货款定金、装修补贴、店面租金补贴全部返完为止。从上述约定可知,货款定金、装修补贴、店面租金补贴的返还均是以按原告相应进货量的比例返还,而并非一次性返还,且原告在被告处第一次进货17010元,原告实际支付15464元,被告亦是按照1546元予以返还,并未违反双方约定。现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认为原告未能给付装修补贴2万元和店面租金补贴3万元,明显与上述约定不符。而且,从双方整个交易过程来看,原告共支付被告货款定金58000元和第一次货款金额15464元,而被告已赠送原告产品样品16015.7元,并交付了17010元的货物,如果再要求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装修补贴2万元和店面租金补贴3万元,则将远超出原告给付的数额,明显不符合双方交易目的。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违约,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8元,由原告黄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永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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