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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2017-05-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25号101室西侧,法定代表人:方俊,股东:方继炎、方俊,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投资管理与咨询,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自有媒体的发布,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舞林大会”第5474530号第41类培训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新星文化舞蹈艺术中心,而非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方俊,股东方继炎、方俊,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起诉人:邓宣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
  委托代理人:郭学好,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正宇,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收到起诉人邓宣飞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尚公司)返还起诉人加盟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以及加盟费人民币150000元,合计人民币160000元;2、判令鸿尚公司向起诉人支付花费的手续费人民币27.5元,以及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算至2017年4月7日止的利息损失人民币999.45元及后续利息损失人民币26.30元∕天;3、诉讼费由鸿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1日,起诉人向鸿尚公司加盟代理“舞林大会”,申请经营地点为官渡区、北市区、盘龙区,为了准备此次加盟,起诉人特地租赁了坐落于润城小区四区05栋1单元1202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鸿尚公司同意起诉人申请后,起诉人按照鸿尚公司要求向其支付了加盟保证金和加盟费。合计160000元,花费手续费27.5元。但鸿尚公司在收受了加盟保证金和加盟费后,迟迟不给起诉人办理相应的授权。起诉人认为,其向鸿尚公司申请加盟代理后,该公司表示同意并接受了其支付的加盟保证金和加盟费,该公司的行为表明其承诺了起诉人的要约,起诉人与该公司之间就加盟代理成立合同。鸿尚公司迟迟不办理相应授权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起诉人的诉请理由,双方所签订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起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鸿尚公司居住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邓宣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非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游天宇

  • 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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