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22397号

裁判日期:2019-02-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25号101室西侧,法定代表人:方俊,股东:方继炎、方俊,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投资管理与咨询,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自有媒体的发布,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舞林大会”第5474530号第41类培训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新星文化舞蹈艺术中心,而非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方俊,股东方继炎、方俊,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邓宣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好,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

原告邓宣飞与被告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邓宣飞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宣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宣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宣飞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
审 判 员  徐婷姿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思元

  • 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25号101室西侧
  • 座机号码:021-5307270862530023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