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2019-07-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57997921J,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622室。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礼周,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静,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争,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贝贝,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N49QG2F,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1幢1106室。
法定代表人:谢静。
被告:宁波指动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09043586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聚贤路1299号南门1号楼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静、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宁波指动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3元,减半收取1947元,由原告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贵明
人民陪审员 蔡正勤
人民陪审员 孙 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