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14871号
裁判日期:2018-01-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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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09043586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威。
原告张毅与被告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毅负担。
审判员 楼力钧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