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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14871号

裁判日期:2018-01-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宁波指动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宁波高新区聚贤路1299号南门1号楼3楼302室,法定代表人:王威,股东:王威、吴艳霞,已于2019年4月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境淘”第19166664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境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09043586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威。

原告张毅与被告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毅负担。

审判员   楼力钧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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