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1民初20151号
裁判日期:2019-10-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朋利(苏少梅之夫),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深圳市东盛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松河北路(温屋段)6201庄羽写字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总经理。
原告苏少梅诉被告深圳市东盛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少梅系依据其与被告深圳市东盛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01101901557的《东盛堂古方明眸合作协议》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返还原告合作费、进货款并赔偿房租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东盛堂古方明眸合作协议》第十八条约定,“合同统一有效签约地为北京,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存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并未明确指明具体的管辖法院,属约定不明确,故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应属无效。经审查,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松河北路(温屋段)6201庄羽写字楼二楼。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内,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继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肖鹏
书 记 员 贾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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