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42864号
裁判日期:2019-11-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案件类型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350万元,截止2024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56起,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11号院7号6层618室,变更注册地址2次,列入经营异常1次,法定代表人:苗雨,监事:包凯,股东:苗雨、胡丽梅,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礼仪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委托加工食品;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商标代理;版权代理;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11月29日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忠臣、股东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注册“清沫茶颜”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清沫茶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林源,男,1994年9月30日,汉族,职业不详,住广西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飙,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1号楼4层409。
法定代表人:张忠臣。
被告:广州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787号主楼自编707房。
法定代表人:倪艳屏。
原告刘林源与被告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8日,原告刘林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林源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林源撤诉。
审判员 韩永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