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35197号
裁判日期:2019-09-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350万元,截止2024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56起,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11号院7号6层618室,变更注册地址2次,列入经营异常1次,法定代表人:苗雨,监事:包凯,股东:苗雨、胡丽梅,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礼仪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委托加工食品;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商标代理;版权代理;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11月29日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忠臣、股东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注册“清沫茶颜”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清沫茶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盛龙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慧,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1号楼4层409。
法定代表人:张忠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女,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主管,联系地址同公司。
被告: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高路79号金葳科技广场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全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媛媛,秦皇岛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龙麒与被告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9年9月5日,原告盛龙麒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盛龙麒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龙麒撤诉。
审判长 韩永飞
审判员 潘 杰
审判员 张 昂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