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4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2020-04-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保健,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豹,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圣洁,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捷特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937072407,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6楼603、605、612、614室。
法定代表人:李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朱保健与被告南京捷特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区域合伙人服务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合同签订时甲方即本案被告南京捷特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兴智科技园,因栖霞区内标的额200万元以下的非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由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莉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朱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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