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2020-01-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伍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味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新石路147号新思维创意产业园C2栋303号。
法定代表人:邓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臻味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绵街1666号1栋1单元12层1201-1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毅超,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伍鑫与被告广州味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臻味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受理后,原告伍鑫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鑫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味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臻味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伍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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