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2020-04-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昌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波,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臻味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绵街1666号1栋1单元12层1201-1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昌兵与被告四川臻味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陈昌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昌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代小晞
审 判 员 黄金迪
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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