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执1296号
裁判日期:2019-06-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立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5栋101、102、201号。
法定代表人:丁冠超。
申请执行人王立洁与被执行人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4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合同款项259800元、返还预付差旅费250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192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除被执行人缴纳了人民币30000元(本院已将29650元作为案款发放给申请人,将余额3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外,未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被执行人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丁冠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缴纳了人民币30000元(已发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12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群慧
审 判 员 陈 雯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