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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98号

裁判日期:2019-04-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楼813-814,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建飞,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品、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家具、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龙,男,满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刚,男,汉族,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再审申请人赵龙因与被申请人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韩美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赵龙申请再审称:韩美公司在签约前给我看的商品价目表价格较低,但签约后韩美公司实际发货的商品价格较高,两者差别较大,韩美公司欺骗我。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赵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韩美公司口头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赵龙提出的再审申请及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超出一审的审理范围。赵龙在本院询问中表示,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是韩美公司在签约前出示的商品价目表与签约后实际发货的商品价格差距较大,但该项理由并未在一审程序中主张,本院在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不予处理。如赵龙坚持该项理由,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此外,基于赵龙在一审期间提出的诉讼主张,一审、二审判决相关认定并无不当。综上,赵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亓 蕾
审判员     蒋 强
审判员     王晓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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