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8999号
裁判日期:2018-07-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郭宝海,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耀,男。
原告(反诉被告)郭宝海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郭宝海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郭宝海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郭宝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郭宝海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郭宝海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贤聪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晓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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