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2017-05-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民,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磊,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019524T。
法定代表人:程艳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叶民与被告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徐林
人民陪审员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胡从容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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