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2016-05-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
委托代理人刘龙,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兵,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鸿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嘉新,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星与被告济南鸿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星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减半收取计573元,由原告高星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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