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2024-11-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浙江叁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1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4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注册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万达4号楼12B07室,列入经营异常1次,法定代表人:佘梦婷,监事:方赢能,股东:佘梦婷,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广告制作;摄影扩印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鞋帽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4年11月30日浙江叁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佘梦婷没有注册“叁维”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叁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叁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程俊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静,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浙江叁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佘梦婷。
原告程俊峰与被告马也、浙江叁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程俊峰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程俊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俊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俊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丁叶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