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11民初19862号
裁判日期:2025-06-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极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9日,系2024年12月2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合肥茂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1年,正在进行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限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15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4年社保员工0人,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高速时代广场C2栋1601室,变更注册地址1次,法定代表人:胡天祥,财务负责人:胡天祥,股东:胡天祥,已于2025年7月16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5年5月14日合肥极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天祥没有注册“极畅”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极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极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吴玉琴,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申请人:合肥极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高速时代广场C2栋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8NK6FC1U。
法定代表人:胡楠。
被申请人:胡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申请人吴玉琴与被申请人合肥极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胡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申请人吴玉琴于同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合肥极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胡楠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玉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玉琴撤回对合肥极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胡楠的起诉。
审 判 员 邢晓萌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雯静
书 记 员 钱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