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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92民初10534号

裁判日期:2025-07-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枫之尚服饰有限公司系2024年2月4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枫依尚(广州)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2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2起,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3号之二701室,法定代表人:许珍英,监事:李魏,股东:许珍英、李魏,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服装零售;服装辅料批发;服装辅料零售;鞋批发;鞋零售;帽批发;帽零售;箱、包批发;箱、包零售;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劳动防护用品批发;劳动防护用品零售;头饰批发;头饰零售;小饰物、小礼品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枫之尚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罗曼可”第66964209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广州枫之尚服饰有限公司和“罗曼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广州枫之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3号之二701室。
  法定代表人:许珍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芸,广东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309号燕科创业园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林。

被告:白丑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原告广州枫之尚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白丑彦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黄颖慧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魏浩翰
书 记 员  王 平

  • 广州枫之尚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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