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7630号
裁判日期:2020-08-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好又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2018年1月31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广州市哈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19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3起,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岗贝路6号301房,变更注册地址2次,法定代表人:马常娥,监事:韩裕青,股东:马常娥,已于2020年12月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煌玛莎烘焙”第10343993号第30类面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黄记威,而非广州好又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邱磊,股东邱磊、吴盛磊,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好又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煌玛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徐玉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嘉琪,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好又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岗贝路。
法定代表人:马常娥。
本院受理原告徐玉琴诉被告广州好又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徐玉琴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玉琴撤回对被告广州好又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徐玉琴负担。
审 判 员 邹 宇 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卫 晓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