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执128号

裁判日期:2020-05-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4835室,而非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5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王伟,股东:高逸峰、王伟,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厨房设备安装,酒店设备、厨房设备、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耳光”第11665486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而非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伟,股东高逸峰、王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耳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康传建,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执行人: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4835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

本院依据上海仲裁委员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仲案字第2535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康传建偿还人民币108,15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522.25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其他未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法人王伟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吕长利
审判员     李伟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伟嘉

  • 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4835室
  • 官网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5号楼103室
  • 免费电话:400-700-7606
  • 座机号码:021-56081520
  • 号:gh_0f2b32c7f294
  • 微博帐号:耳光馄饨官微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热门标签:
    耳光 馄饨 耳光馄饨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