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11578号
裁判日期:2019-10-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明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柱,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吉事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厂区3幢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057382J。
法定代表人:章雨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明群与被告安徽吉事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周明群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品牌服务合同书》;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投资货款34800元;3、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30日签订《品牌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代理销售被告旗下产品。同时签订附加条款约定:原告在两个月内不盈利或者连房租都保不住的情况下可向甲方提出退出机制,经被告确认机器产品无误后被告全额退款。原告在经营两个月后,并没有盈利,经营额连基本房租、水电费都不够。按照约定,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告提出退出机制,被告却不予理睬,一拖再拖。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周明群与被告安徽吉事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服务合同书》,内容包括企业品牌、经销许可以及技术咨询、品牌保护等知识产权内容,实为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应由指定的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但本院不具备辖区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9]86号批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被指定审理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安徽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0]423号),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应当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 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