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13996号之三
裁判日期:2019-07-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19年官司案件60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同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珠光路468号圳宝大厦109室,变更注册地址2次,列入经营异常4次,法定代表人:刘智勇,监事:丁德健,股东:刘智勇,经营范围为:国内公路、铁路货运代理、航空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搬运装卸(均不含危险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普通货运;仓储;集装箱运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加莱物流”第39类运输服务商标,但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和“加莱物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深圳市飞力士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发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锦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教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高标琪
原告深圳市飞力士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飞力士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飞力士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8元,保全费人民币1638.4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奚少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里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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