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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9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2018-01-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与工业东路交汇处展滔科技大厦C座1609,而非深圳市龙华新区东环一路东吴创意园4栋,法定代表人:刁思雄,股东:深圳市净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刁思雄,经营范围为:经营电子商务;日用百货、玩具用品、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周边设备、成人用品、情趣内衣、自动售货机的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网络技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净果”第12896221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净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东吴工业区4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4181XL。
  法定代表人:刁思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苹,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勋,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德林,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逯晓枫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兼书记员   简少琼
书 记 员   巫小露

  • 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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