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08)第3117号
处罚日期:2008-07-22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当事人: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5号楼206室
注册号:1101082121145
法定代表人:梁红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9月开始从事“十里香·时尚串吧”连锁加盟特许经营活动,并于2008年4月16日通过国家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验收,备案登记号为0110801100800044。2008年5月20日当事人印制并向客户散发的宣传、推广其“十里香·时尚串吧”连锁加盟特许经营项目的印刷品广告中含有“无固定店铺盈利模式...每年纯利润15万以上”、“有固定店铺盈利模式...每年纯利润30万以上”等收益分析的内容。2008年5月15日至6月14日当事人在www.3158.cn网站上发布的“十里香·时尚串吧”特许经营项目招商广告中含有“烤翅利润分析:一级鸡翅,1公斤26元/袋,每袋28-38不等,以32个为例。每串成本1.60元,售价3.00元,每串毛利1.40元。每天平均销售300-500串。以每天销售300串计算,每天营业额900元,扣掉烤翅成本480元,原料成本30元,每天利润390元,每月利润1.17万元”等利润分析的内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经营备案信息、十里香及图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盟合同书复印件、印刷品广告样件、网络广告打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局于2008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