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5执3786号
裁判日期:2018-06-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87839),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市场路东。
法定代表人:高建明,局长。
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136444),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1层103室513
法定代表人:余建华,总经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申请执行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该局作出的京工商兴处字(2017)第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案款27785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申请执行的案款2778560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确认,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任爱平
审判员 申家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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