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1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09-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
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前村,组织机构代码092056473。
法定代表人李威林,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立国案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8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前村的电脑及其他办公用品一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余 水
执 行 员 钟成波
执 行 员 江 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赖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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