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5507号
裁判日期:2017-11-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513室。
法定代表人:程桂桥,任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行军与被执行人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易卡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赵行军60000元。权利人赵行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赵行军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行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京0106执55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郭翠翠
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