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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2015-10-2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78创业商机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花马轩餐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71号综合楼A幢805室,而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71号美的阳光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东旭,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及管理;餐饮管理;企业形象设计;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合肥花马轩餐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1595836号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为“花马轩小吃”而非“花马轩”。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花马轩餐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花马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刘玉虎

被执行人:合肥花马轩餐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玉虎于2015年1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国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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