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初字第14101号
裁判日期:2014-07-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艳杰,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8层805。
法定代表人胡红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子江,男,××××年××月××日出生,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委托代理人陈彬,男,××××年××月××日出生,狼尊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营运总监。
本院受理原告赵艳杰与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艳杰于2014年7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艳杰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艳杰撤回对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艳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温同奇
人民陪审员 王淑明
人民陪审员 许志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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