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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初字第14101号

裁判日期:2014-07-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狼尊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日晶国际汽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广安门住宅小区A区A2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曾志红,股东:盛丽丽、董萍、曾志红,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调查;技术开发;工程监理;销售服装服饰、箱包、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狼尊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0231021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为“SAGAEP”而非“传奇”。

原告赵艳杰,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8层805。
  法定代表人胡红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子江,男,××××年××月××日出生,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委托代理人陈彬,男,××××年××月××日出生,狼尊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营运总监。

本院受理原告赵艳杰与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艳杰于2014年7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艳杰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艳杰撤回对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艳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温同奇
人民陪审员   王淑明
人民陪审员   许志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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