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16057号
裁判日期:2018-09-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甜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肇恒阳。
原告张耀与被告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耀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耀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
审 判 员 徐婷姿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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