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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辖终367号

裁判日期:2018-05-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产业大厦2座801,法定代表人:程桂桥,股东:钟史龙、程桂桥,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动漫制作;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桂桥、股东钟史龙没有注册“红鼎”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红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桂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味,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庆味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畅悠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畅悠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畅悠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畅悠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红鼎游戏销售协议》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只是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红鼎游戏销售协议》第1条、第5条的规定,上诉人转移产品所有权给陈庆味,由陈庆味支付价款,这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红鼎游戏销售协议》就研发网络游戏平台等事项达成协议,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陈庆味住所地的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故陈庆味应向合同履行地的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陈庆味依据其作为乙方与甲方畅悠公司于2017年5月5日签订的《红鼎游戏销售协议》,以其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但畅悠公司并没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至今没有向陈庆味交付自由人游戏,更没有将平台内的游戏内容交付给陈庆味,该等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陈庆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红鼎游戏销售协议》以及判令畅悠公司返还陈庆味支付的102400元。《红鼎游戏销售协议》前言部分明确“……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诚实守信、互利互赢原则下,就甲方为乙方研发、架设网络游戏平台合作事宜,一致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其中,第1条“合作方式”第1.1款约定:“甲方为乙方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平台名称:自由人游戏。乙方将自主管理,独立运营该游戏平台。”第1.3款约定:“甲方为乙方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并为其搭建后台管理系统等,乙方后期任何经营行为及平台上传内容等均与甲方无关。”第1.4款约定:“甲方为乙方的游戏平台提供平台维护与技术支持等服务,期限为2017年5月5日到2018年5月4日为止。”第5条“技术服务费用”第5.1款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100000元人民币,该费用包含网络游戏平台的研发与搭建、合同期内技术维护与支持等。”双方还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作保障、合同效力、保密协议等内容进行约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谓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根据陈庆味起诉本案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红鼎游戏销售协议》主要是围绕畅悠公司为陈庆味研发、架设网络游戏平台,并为陈庆味搭建后台管理系统,以及提供合同期内的技术维护与支持等内容进行约定,故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可见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畅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畅悠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畅悠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邹 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耿丽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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