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27533号
裁判日期:2018-09-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建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育娟。
被告: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褚世亮。
原告林建胜与被告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林建胜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建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6.72元,减半收取计1,808.36元,由原告林建胜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
审 判 员 李 岚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季秋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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