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0496号
裁判日期:2018-08-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林安汇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影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武生,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伟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冠荣,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林安汇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安汇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伟聪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安汇信公司于2018年8月9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肖伟聪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安汇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林安汇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上诉人广州林安汇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佩莹
审判员 蔡粤海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雅之
书记员 祝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