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2018-04-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诺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63号3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4D39K。
法定代表人:吉幼章,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甲根,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雄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上诉人广州市诺萌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雄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7)桂0324民初1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诺萌服饰有限公司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诺萌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诺萌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2017)桂0324民初1650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龙
审判员 李永群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