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6338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12-1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众创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众创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返还16450元;二、鉴定费3217.4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停产倒闭,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暂无法查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款19667.4元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作华
执行员 罗海雁
执行员 刘翠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