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23382号
裁判日期:2017-03-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乐淘客网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8日,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华创达怡晖大厦711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岑小青,经营范围为:基础软件、应用软件的技术开发;服装、服饰、箱包、鞋、化妆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通讯产品、数码产品、手机通讯器材及配件、办公用品、家居用品、日用家居用品的销售与技术咨询;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5月8日深圳乐淘客网络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岑小青没有注册“乐淘客”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乐淘客网络有限公司和“乐淘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任金晶。
被告深圳乐淘客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晶诉被告深圳乐淘客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知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文东
审 判 员 刘静涛
人民陪审员 胡铁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兼书 记员 张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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