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2015-11-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源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珮源,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上诉人广州源美服饰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住所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集贤松子窿工业区F栋自编6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没有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于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的情况下,上诉人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