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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辖终171号

裁判日期:2016-03-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30号2层209室,而非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南辛庄西路186号,法定代表人:王长川,股东:王长川、张羽,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资本投资咨询、民间融资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软件的开发及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注册“瓦罐香沸”第17655215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6月19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瓦罐香沸”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川,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羽,男,××××年××月××日生,汉族,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娟,女,l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张羽、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玉娟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市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张羽、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广告关注被告济南瓦管理有限公司推广的加盟项目“瓦罐香沸”,并与被告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考察,并向被告支付25000元预付款。后因种种原因原、被告未签订合同,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羽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原告合同预付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经审查,被告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的涉案项目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因此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羽不服原审裁定,共同上诉称:(一)本案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而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起诉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原审被告张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合同预付款,起诉状的主要理由也认为原审被告张羽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即合同相对方瓦罐公司不存在),也就是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本案审理的前提和基础。整个一审的开庭举证质证也围绕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展开,并非依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或者其它。二上诉人主张不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已经完成了充分的举证责任,而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二上诉人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其主张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本不成立,被上诉人就应对此承担其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不利法律后果。至于双方当事人争议款项在性质上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还是其它、是否应当返还等实体处理,不应当在变更案由纠纷后合并到本案中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并处理。(二)被上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及主要的事实与理由,导致案件的法律关系、管辖法院发生变化,一审法院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而不应变更案由后将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一审法院对本案并非自始至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起诉状中的诉讼求为“判令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那么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而该裁定中记载的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变更成了“判令被告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羽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去掉了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本案的审理前提和基础,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甚至基本事实理由的实质性变更直接导致了本案案由及管辖法院的实质变化,进而导致了一审法院丧失了案件管辖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即诉讼请求的变更使得法律关系、法院管辖权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而绝非进行移送管辖。(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法律依据错误,事实上也没有法律依据规定可以将符合本案情况的案件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是专利纠纷案件,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将该案移送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案件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王玉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王玉娟拟加盟济南瓦管理有限公司推广的项目“瓦罐香沸”,并向张羽支付2.5万元。王玉娟与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签订《联盟经营合同》。王玉娟以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不存在为由,将张羽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张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合同预付款2.5万元等。后王玉娟申请追加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羽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原告合同预付款2.5万元及利息。

王玉娟诉称其到济南市市中区某号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考察,并交纳了2.5万元,拟加盟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瓦罐香沸”小瓦罐营养快餐连锁店。

本院认为,王玉娟拟加盟济南瓦管理有限公司推广的“瓦罐香沸”小瓦罐营养快餐连锁店项目,亲自到济南市市中区某号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考察并交纳了2.5万元相关费用。王玉娟虽未与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签订《联盟经营合同》,但双方基础关系为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双方就加盟产生的纠纷,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原审法院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移送本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张羽、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卫
审 判 员 李亚超
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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