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8)第08079号
处罚日期:2018-07-06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张氏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22号楼-1至3层4,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德金,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家庭劳务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蔬菜、水果、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以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望京小腰”第30240666号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张氏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德金,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张氏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望京小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张氏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442940220
法定代表人:张祥兵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22号楼-1至3层4
案件来源:接举报
2018年7月6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张氏望京小腰特许加盟合同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