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91民初1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2021-05-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安徽点中为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2019年5月13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合肥魔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7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1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起,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388号东华家园9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徐昕,已于2022年2月8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点中为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梦涩花”第39496679号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商标,但安徽点中为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梦涩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郑天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杰,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点中为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388号东华家园9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4984XA。
法定代表人:徐昕。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天友与被告安徽点中为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天友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晔
书 记 员 王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