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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06民终2526号

裁判日期:2017-04-2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佛山市石湾盈科亿家陶瓷卫浴世界东区B2座02号,法定代表人:潘水明,股东:潘水明、石威,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卫浴洁具、水暖器材;销售:陶瓷制品、五金制品、五金配件、建材、家居用品、瓷砖、厨具用品及技术服务;国内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水明虽于2012年3月5日申请注册“奥米兰”第10569047号第11类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22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和“奥米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水明,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冰林,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上诉人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忠明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陶忠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中澳公司的所有负面消息,恢复中澳公司名誉;2.陶忠明赔偿中澳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陶忠明承担;4.陶忠明支付中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及其他经济损失。一审庭审中,中澳公司明确第1项停止侵权行为即不再在各大网站上发布不实消息(如百度贴吧、天涯论坛、佛山百姓网等),要求陶忠明消除对中澳公司的所有负面消息是指要求陶忠明删除其在各大网站上发布的不实消息,恢复中澳公司名誉是指要求陶忠明在其曾经发帖的网站(天涯论坛、佛山百姓网、百度贴吧、中国投诉网)公开道歉;第2项诉讼请求的经济损失是指陶忠明在网上发布不实消息的同时,还阻止了其他即将签约的两名客户,中澳公司因未能与这两名客户签约而损失的数额大约为50000元;第4项诉请中的一切费用具体是804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10日,中澳公司(甲方、发展商)、陶忠明(乙方、经销商)签订协议,主要内容有:“为了拓展“奥米兰”卫浴市场……第一章本合同定义。1-1乙方经过对甲方实地参观考察……自愿申请并自筹资金申请区域经销商……1-3本合同当事双方……双方均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或自然人、相互之间不隶属、不共有,各自独立其相应的经营风险及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西源乡的经销商。乙方取得上述区域经营权,须于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肆万捌仟元整……”2015年4月11日,中澳公司(甲方、发展商)、陶忠明(乙方、经销商)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终止双方于2015年4月10日签署的奥米兰卫浴经销合同,待甲方收到乙方退回授权资质、证件、开业用品等相关资料及签署合同的原件、收据后(以快递签收为准)当日向乙方付各项款共计6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原来缴纳费用)。即日起双方无任何业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及一切合作关系。同日,陶忠明向中澳公司出具支出凭单,确认收到中澳公司支付的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中澳公司对上述构成要件负有举证责任。但中澳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相关网帖系由陶忠明发布,中澳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即使确系中澳公司、陶忠明之间完整的对话记录,其中的内容亦无法反映陶忠明自认相关网帖系由其发布。故中澳公司在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存在因陶忠明的行为致中澳公司名誉受损以致中澳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故中澳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中澳公司主张陶忠明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支付费用,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中澳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中澳公司负担。

中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陶忠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中澳公司的所有负面消息,恢复中澳公司的名誉,陶忠明向中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及为制止陶忠明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及其他经济损失;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陶忠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陶忠明实施了侵犯中澳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中澳公司是一家经合法登记注册经营的正规企业,奥米兰卫浴是中澳公司旗下卫浴专业品牌,是一家拥有陶瓷洁具生产、浴室家具、休闲洁具生产线、五金产品检测线和售后服务系统等系统管理体系的新锐时尚卫浴品牌公司。陶忠明在经过深入的市场考察后,与中澳公司平等自愿签订经销协议,双方约定陶忠明作为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西源乡奥米兰卫浴系列产品的经销商。后因陶忠明个人原因单方申请要求终止合作关系,中澳公司扣除劳务费用及违约金后退回其保证金6000元,至此双方已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后,陶忠明为了拿回被中澳公司扣除的4000元,不仅在中澳公司潜在的客户面前诋毁中澳公司,称中澳公司将货物以次充好,更是在佛山百姓网等网站上发表“奥米兰加盟pian局”一帖扭曲事实,恶意诋毁中澳公司的声誉,令中澳公司损失多名客户,严重影响中澳公司的正常经营,给中澳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二、中澳公司在本案提供的QQ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内容证明了陶忠明有恶意诋毁中澳公司名誉的动机,经销合同、公证书等证据证明陶忠明已在佛山百姓网等网站发帖诋毁中澳公司,侵犯中澳公司的名誉权。网帖上的电话号码188××××1198与陶忠明在经销合同上留存的手机号码一致,一审法院认为中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三、陶忠明的侵权行为,使网友及潜在客户对中澳公司经营的“奥米兰”品牌产生重大的误解,造成中澳公司社会评价严重降低,侵害了中澳公司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

陶忠明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中澳公司起诉认为陶忠明在网站发帖致中澳公司名誉受损而要求赔偿,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澳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陶忠明有发帖的行为、中澳公司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经审查,中澳公司提供的“百姓网”网站帖子《奥米兰加盟pian局》,上面所显示的电话号码虽与陶忠明留存在中澳公司的电话号码一致,但不能据此认定该帖子由陶忠明所发布;此外,中澳公司提交的短信记录和QQ聊天记录,也不足以证实短信的发送方或QQ聊天的相对方为陶忠明本人,故中澳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陶忠明存在侵权行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中澳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上诉人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
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车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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