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7)第02010号
处罚日期:2017-02-28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2016年12月22日、2017年2月7日,又分别对你单位进行了询问。
经查,发现你单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均未超过1年。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清椿堂”社区分馆合同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均未超过1年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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