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8)第11133号
处罚日期:2018-08-01 处罚内容: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59192.98元,处13万元罚款,并公告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当事人:北京辛迪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5MB55F
法定代表人:黄振轶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9号楼2层107
案件来源:接举报
2018年8月至10月,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及询问。经查,发现你单位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未超过1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加盟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未超过1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59192.98元,处11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你单位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本局决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59192.98元,处1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