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8)第11133号

处罚日期:2018-08-01  处罚内容: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59192.98元,处13万元罚款,并公告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辛迪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9号楼1层107,法定代表人:黄振轶,股东:戴士、刘青、黄振轶、陈一平,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推广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文化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日用品;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辛迪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JYCLUB”第20976411号第28类纸牌商品商标,但北京辛迪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JYCLUB”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辛迪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5MB55F
  法定代表人:黄振轶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9号楼2层107
  案件来源:接举报

2018年8月至10月,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及询问。经查,发现你单位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未超过1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加盟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未超过1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59192.98元,处11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你单位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本局决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59192.98元,处1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08月01日

  • 北京辛迪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9号楼1层107
  • 免责声明:特许处罚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