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9)第03012号
处罚日期:2019-02-20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当事人:北京聚能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8768385D
法定代表人:曹国友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幢9层0915-0917、0925-0926
案件来源:举报
接举报,2019年2月20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与被特许人李丽订立了特许经营合同,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李丽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李丽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信息,且也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李丽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上述事实有品牌使用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与被特许人李丽订立了特许经营合同,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李丽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李丽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信息,且也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李丽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