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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商处字(2014)第965号

处罚日期:2014-10-27  处罚内容:一、停止虚假宣传行为。二、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依黛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大道东工业区3号厂房,而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联安大道东4号,法定代表人:姚玉琼,股东:姚玉琼、危志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内衣及辅料、服装;销售:化妆品、鞋、帽、袜、婴儿纺织用品、手套、围巾;货物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玥玲珑”第3719003号第25类内衣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股东危志强,而非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香港依黛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和“玥玲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682000267024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大道东工业区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姓名:姚玉琼
  注册资本:人民币11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11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内衣及辅料、服装;销售:化妆品、鞋、帽、袜、婴儿纺织用品、手套、围巾;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营业期限:至长期。

2014年3月14日,我局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火山能量石标体内衣的吊牌式说明书上及其他吊牌上宣传“纤妍标体内衣加入了火山能量石,每个能量点可作用到15cm左右的范围。……有助于改善人体微循环,适度调节皮肤的温度和湿度,改善人体体表环境,消炎、杀菌,去除身体异味、改善体质、舒缓紧张情绪、消除疲劳、缓解肌肉酸痛、头痛、乏力等亚健康现象。”、“……可有效地预防和缓解经期乳房胀痛、乳腺增生、乳房肿块等乳房疾病,促进乳房的二次发育;……有效地保护肾脏、缓解腰背酸痛、腰肌劳损、肾亏、体冷等症状,有效地消除或降低机体的疲劳及疼痛感;作用于腹部,暖宫、活血,对便秘、腹泄及痛经等妇科疾病有很好的缓解和预防作用。”、“科学家证实:火山能量石是安全的大自然能量、加入火山能量石的材料是人类健康环保新材料,在释放负离子、远红外线的同时,还与人体产生生特共振,使人体内的水分、血液、代谢物等在分子团结构的物质,通过共振呈小分子团状态,加快血液和淋巴循环,促进新陈代谢,加快清除体内垃圾和毒素,提高免疫力,活化细胞等作用。”、“火山能量石:能够改善人体血液循环、微循环,促进体内新陈代谢,释放负离子,调节自律神经,改善睡眠质量,提高人体含氧量,随时随地呵护您的健康。”、“内衣加进火山能量石,每个能量点可作用到周围15cm左右范围,长期穿着的过程中,有助于人体微循环适度调节皮肤的温度和湿度改善体表环境,消炎、杀菌,去除身体异味、改善体质等亚健康现象。”、“作用于女性胸部可有效预防和缓解经期乳房胀痛、乳腺增生、乳房肿块等乳房疾病,促进二次发育。”、“火山能量石按摩乳房穴道”、“清新舒爽会呼吸”、“纳米银离子Inside”、“持久抗菌防臭”等预防、治疗、保健功效及其他功效;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香韵丰胸精油标体内衣上以吊牌式说明书的形式宣传“上等有机玫瑰精油:其香味能够平抚情绪,提振精神,因为释放出一处使人快乐的荷尔蒙Dopamine,可舒缓人体潜在紧张的压力,唤醒沉睡的乳房组织,使体内自然分泌乳房发育所需的丰胸激素与营养,从而使乳腺组织增加稠密,使脂肪增加囤积,使肌纤维强韧而上挺,促进乳房恢复,令乳房迅速增大并加速乳房内部系统的循环和供氧量,帮助因发育不良,恢复因怀孕和哺乳期时损伤的乳房结缔组织,达到坚实肌肤,促进结缔组织增生,促进肌肤弹性及血液循环使乳房变得光滑、丰满、挺立、柔润、富有弹性。”、“高能量磁疗石:释放磁波远红外线,使水分子经常保持共振、共鸣状态,便能使水分子维持生命力,保持胸部脂肪弹性,再通过对乳腺的乳根穴天溪穴等穴位的按摩,可达到红外线渗透效果,快速改善人体微循环,活化水细胞,提高乳房组织对自身激素的敏感性,激发腺泡和泡导管的生长发育,增加乳腺结缔组织和脂肪组织的安全积累,安全、有效地起到了生理性丰胸的作用,同时促进体内新陈代谢,有利于毒素排出,有效地预防乳房疾病。”、“注入丰胸精油,具有丰胸作用”、“磁疗布是由四十多种微量元素和近二十种的稀有金属组成,经纳米技术加工而成的远红外陶瓷材料,使功能纤维中的远红外材料含量提高。”、“磁疗布保健机理功能纤维做成的织物不仅具有良好的手感和舒适透气性,还吸收外界的能量并储存起来,使体温升高2-5℃,增强人体免疫能力。产品添加广谱高效抑菌的材料,具有良好的耐久性,100次洗涤后负离子浓度达2300个/立方厘米,远红外发射率85%。”、“磁疗布主治功效不仅有效改善颈肩、心肺、腰腹及脊背部位血液微循环,活血化淤,降脂降压,还能提高心脑供血供氧活力,消炎消肿,祛寒除湿,解痉止痛,提高睡眠质量,调节内分泌,增强机体免疫力,对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乳腺增生、胃肠疾病、失眠多梦等中老年常见疾病和亚健康状态有着显著的保健作用。”等预防、治疗、保健功效及其他功效。

对于当事人上述两种内衣所宣传的功效,当事人提供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064519号)复印件,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部分,记述了与当事人上述关于两种内衣功效宣传相类似的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在其内衣上使用了火山能量石、上等有机玫瑰精油、磁疗布及其他技术指标数据,也未能提供医学机构证明、科研机构证明、科研刊物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其内衣具有当事人所宣传的预防、治疗、保健功效及其他功效。

当事人为了宣传公司的实力,在其网站主页(网址:http://www.fsqianyan.com/)上宣传“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全资附属香港依黛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2000年”、“拥有3万多平方米的现代化厂房”、“1200多台日本最先进的生产设备”、“1800多名员工的大型内衣企业”、“公司汇集了大批来自欧美和本地的资深设计师”等内容,但实际上,当事人由危志强持股51%和姚玉琼持股49%,并非当事人所宣传的“全资附属香港依黛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成立于2011年,其前身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依黛丽内衣厂创建于2002年,并非当事人所宣传的“创建于2000年”;当事人的场地是向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河西经济社联合社租用,厂房面积3249平方米,宿舍面积774平方米,空地面积1240.7平方米,并非当事人所宣传的“拥有3万多平方米的现代化厂房”;当事人有120台机器,并非当事人所宣传的“1200多台日本最先进的生产设备”;当事人有大约100多名工人,并非当事人所宣传的“1800多名员工的大型内衣企业”;当事人只是购买欧美设计师的设计版权,并非当事人所宣传的“公司汇集了大批来自欧美和本地的资深设计师”。以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与当事人在其网站主页上宣传的内容不相符,其宣传内容是虚假的。

查明,当事人在被调查后,对其网站主页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全资附属香港依黛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内容、将“创建于2000年”修改成“创建于2002年”及修改了其他部分内容。当事人对于修改前的网站主页内容不予确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询问笔录》5份、《函》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打印件1份、《租赁厂房合同》复印件1页、《产品监制协议书》复印件1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突出贡献奖”照片打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4份、《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3份、《AIRCOOL®吊牌授权书》复印件2份、《证书》复印件2份、《荣誉证书》复印件1份、《质量诚信放心单位》复印件1份、《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站主页打印件2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投诉材书》1份、《函》1份。

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工商处告字〔2014〕98号)后,当事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意见内容包括:当事人在吊牌上的宣传文字,在整个行业中带有普遍性,不会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当事人是香港依黛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股东是同一人;加上全国的销售员工当事人有1800名工人;当事人修改网站资料,对以前资料不予确认;请我局考虑只给予警告而不作罚款。

在当事人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064519号)中,与当事人上述关于两种内衣功效宣传相类似的内容记述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部分,而非记述在“权利要求书”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是对“权利要求书”部分的确认,而不是对“说明书”部分内容的确认,当事人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部分中的内容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作为其所宣传的功效的根据。当事人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在其内衣上使用了火山能量石、上等有机玫瑰精油、磁疗布及其他技术指标数据,也未能提供医学机构证明、科研机构证明、科研刊物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其内衣具有当事人所宣传的预防、治疗功效及其他功效;我局在调查过程中,也没有发现相关医学机构证明、科研机构证明、科研刊物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两种类型内衣具有当事人所宣传的预防、治疗功效及其他功效。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关于日常生活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575号)“……凡属于人的日常生活用品、装饰品,如衣服、帽子、鞋、袜、手镯、耳环等产品,无论其采用何种材料,均不得作为医疗器械受理审批。企业也不得宣传产品的治疗、诊断功能。……”的规定,参照《保健功能纺织品行业规范宣传用语》“……保健功能纺织品,不得进行治疗疾病等夸大宣传……”及其他规范宣传用语,当事人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在产品吊牌式说明书及其他吊牌上对其内衣产品作预防、治疗、保健功效及其他功效等方面的宣传,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造成误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的“在吊牌上的宣传文字,在整个行业中带有普遍性,不会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意见,并不影响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认定。

当事人为了宣传公司的实力,在其网站主页对厂房面积、机器数量、员工数量、设计师实力等内容作与当事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由危志强持股51%和姚玉琼持股49%,并非当事人所宣传的“全资附属香港依黛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陈述“有大约100多名工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工商处告字〔2014〕98号)后,当事人又陈述、申辩称“加上全国的销售员工当事人有1800名工人”,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推翻之前的陈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当事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对该条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当事人修改部分网站资料,对以前资料不予确认,并不影响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对当事人作上述行政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请我局考虑只给予警告而不作罚款”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款,或者前往工商部门的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大道东工业区3号厂房
  • 官网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联安大道东4号
  • 香港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一号中国银行大厦25楼
  • 免责声明:市监处罚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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